一、危險場所區域劃分
按場所中存在物質的物態的不同,將危險場所劃分為爆炸性氣體環境和可燃性粉塵環境 。
按場所中危險物質存在時間的長短,將兩類不同物態下的危險場所劃分為三個區,即:對爆炸性氣體環境,為0區、1區和2區;對可燃性粉塵環境,為20區、21區和22區。
針對爆炸性氣體環境,GB3836.14—2000標準中規定:
0 區:爆炸性氣體環境連續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1 區: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場所。
2 區: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如果出現也是偶爾發生并且僅是 短時間存在的場所。
在此,“正常運行”是指正常的開車、運轉、停車,易燃物質產品的裝卸、密閉容器蓋的開閉,安全閥、排放閥以及所有工廠設備都在其設計參數范圍內工作的狀態。
危險物質 | 長期存在(大于1000h/年) | 正常運行時存在(10-1000h/年) | 僅在不正常時存在(少于10h/年) |
氣體 | 0區 | 1區 | 2區 |
二、防爆標志解析
防爆電氣設備按 GB 3836 標準要求,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標志內容包括:
防爆類型 + 設備類別 + 氣體組別 + 溫度組別
1.防爆類型:
防爆型式 | 防爆型式標志 | 防爆型式 | 防爆型式標志 |
隔爆型 | Ex d | 充砂型 | Ex q |
增安型 | Ex e | 澆封型 | Ex m |
正壓型 | Ex p | n型 | Ex n |
本安型 | Ex ia / Ex ib | 特殊型 | Ex s |
油浸型 | Ex o | 粉塵防爆型 | DIP A/ DIP B |
2.設備類別: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分為:
I 類:煤礦井下用電氣設備;
II 類:工廠用電氣設備
II 類隔爆型“d”和本質安全型“i”電氣設備又分為 IIA 、 IIB 、和 IIC 類。
3.氣體組別:
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傳爆能力,標志著其爆炸危險程度的高低,爆炸性混合物的傳爆能力越大,其危險性越高。爆炸性混合物的傳爆能力可用最大試驗安全間隙表示。同時,爆炸性氣體、液體蒸汽、薄霧被點燃的難易程度也標志著其爆炸危險程度的高低,它用最小點燃電流比表示。 II 類隔爆型電氣設備或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按其適用于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最大 試驗安全間隙或最小點燃電流比,進一步分為 IIA 、 IIB 和 IIC 類。 如下表所示。
氣體組別 | 最大試驗安全間隙 MESG(mm) | 最小點燃電流比 MICR |
IIA | MESG≥0.9 | MICR>0.8 |
IIB | 0.9>MESG>0.5 | 0.8≥MICR≥0.45 |
IIC | 0.5≥MESG | 0.45>MICR |
4.溫度組別:
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引燃溫度是能被點燃的溫度極限值。
電氣設備按其最高表面溫度分為 T1 ~ T6 組,使得對應的 T1 ~ T6 組的電氣設備的最高表面溫度不能超過對應的溫度組別的允許值。溫度組別、設備表面溫度和可燃性氣體或蒸汽的引燃溫度之間的關系如下表所示:
溫度級別IEC/EN/GB3836 | 設備的最高表面溫度T [℃] | 可燃性物質的點燃溫度[℃] |
T1 | 450 | T>450 |
T2 | 300 | 450≥T>300 |
T3 | 200 | 300≥T>200 |
T4 | 135 | 200≥T>135 |
T5 | 100 | 135≥T>100 |
T6 | 85 | 100≥T>8 |
這是與氣體點燃溫度有關的電氣設備(假定環境溫度為 40 ℃ 時)的最高表面溫度,點燃能量與點燃溫度無關。
三、名詞解釋
隔爆型電氣設備( d ):是指把能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部件封閉在一個外殼內,該外殼能承受內部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壓力并阻止和周圍的爆炸性混合物傳爆的電氣設備。
增安型電氣設備( e ):正常運行條件下,不會產生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險溫度,并在結構上采取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規定過載條件下出現點燃現象的電氣設備。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i ):在正常運行或在標準試驗條件下所產生的火花或熱效應均不能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電氣設備。